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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 
(1994年3月25日 京财协[1994]348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八条的规定,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除免试科目外,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2.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3.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工作的。
  四、申请注册应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和《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卡》(格式附后);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具备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应试科目的合格证书;
  3.学历、经历、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4.从事2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工作记录和有关证明及业务总结;
  5.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及业绩、职业道德鉴定。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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