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1994]30号 1994年4月4日)
根据我局以沪财会[1992]32号文转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92]财会五字第20号《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两年来的实践情况,现对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管理办法重新规定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严格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
1、负责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工作的各级财政、人事或职改部门的有关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参加资格考试培训工作。
2、参加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监考、评卷以及试卷保管、运送、交接等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
3、考试不要求培训,任何部门、组织不得强迫和变相强迫应考人员参加培训。
二、申请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办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一个教学班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有与办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班子,能承担所申请招生人数的培训管理任务,保证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3、师资条件应达到下列要求:
(1)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乙两种考试培训班的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含讲师),其中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务课的主讲教师,应分别由具有丰富财会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教学经验的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担任。
(2)会计员资格考试培训班的主讲教师,应具有丰富财会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教学经验的助教或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4、参加培训的人员应以全国统一编写的考试大纲、教材或辅导材料作为学习材料。培训班不得以其他材料作为培训内容。
5、应有具体的授课学时安排计划。每门课总学时一般不应少于60学时;甲种考试的“实务”科目不应多于70学时,“知识”科目按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三个档次分别不应多于80、90和100学时;乙种考试的科目不应多于80学时。并做到全面辅导,保证参加培训的人员系统地掌握和理解每门课的全部内容。
6、培训班的招生对象限于上海市范围。
三、培训班审批权限及报批手续
1、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培训班,由各主管局(区、县)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培训班,由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职改办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