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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房屋拆迁中临时过渡居民回搬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房屋拆迁中
临时过渡居民回搬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1994]拆字发第328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规土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68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中居民临时过渡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4]3号),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做好临时过渡居民的回搬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因土地批租、商品房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建设、市政建设等项目依法批准进行房屋拆迁的基地,由于现房不足,部分被拆迁居民临时过渡(包括周转房过渡和自行过渡)的,均应在基地拆迁完毕后一个星期内,由拆迁人与拆迁基地所在区、县房产管理局签订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二、签订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后,房屋拆迁人必须严格按责任目标认真执行回搬计划。每户居民回搬日期应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所签订的日期为准。临时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三、拆迁人要在居民回搬的当年1月份将当年回搬计划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自发生第一户回搬起于每月末上报“临时过渡回迁统计月报表”至区、县房产管理局。
  四、各区、县房产管理局要定期对拆迁人执行回搬目标的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拆迁人不能如期完成居民回搬计划的,应责成拆迁人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同时对其申请新的拆迁项目,不予核发拆迁许可证。
  五、拆迁人未按期完成居民回搬计划或部分未完成回搬计划的,区、县房产管理局可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按实际未完成回搬户数每户处以人民币20元罚款,并与拆迁人重新签订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拆迁人须按规定增加发放临时过渡费用,做好回搬居民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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