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地产交易
所房屋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18日)
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契税征收,并根据徐政发(1993)7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城镇房屋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徐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是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专职管理机构,对全市的房地产交易实行统一管理。各区房地产交易所是市房地产市场的派出机构。各区房地产交易所各称为“徐州市房地产市场××区交易所”。
二、各区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乡、村集体土地上农民之间的私房交易;乡、村集体单位之间自管房交易;村办、乡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业务。
三、各区房地产交易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管理程序办理房地产交易业务,并接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业务领导。
四、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应依据徐政办发(1994)10号文的通知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