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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住房困难户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住房困难户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房房改字[1994]第215号 1994年5月9日)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房地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针对各单位前一阶段在住房困难户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便于工作、统一口径,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夫妇双方分别承租住房,属一家有两处住房的,两处住房居住面积及家庭人口合并计算后,符合住房困难户条件的由其中一方申报登记,另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二、一套单元式住宅两户或两户以上合住,管房单位与其各户均存在租赁关系,但按有关部门规定,只允许一户签订租赁合同并迁入户口,其它户既不能签订租赁合同,也不能迁入户口,客观上造成人户分离的,如该户符合住房困难户条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准予登记。但应由其户口所在地家庭承租人单位出具证明,以防止上述人口重复计算。
  三、小学生因上学户口迁至亲属家,应在其在京的父母处计算家庭人口,而学生户口所在地家庭成员中则不应再计算其人口。
  四、承租人或产权人是外地离退休返京定居的人员,凡符合住房困难户登记条件的,有接收单位的在接收单位登记,无接收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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