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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税征[1994]348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并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创造更好条件,经市政府批准,从1994年7月1日起取消“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对个体工商户根据其经营范围使用行业普通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决定取消的“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包括:个体饮食业专用发票,个体照相业专用发票,个体服装零活业专用发票,个体修理服务业专用发票,个体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和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
  二、各分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向个体工商户做好宣传工作并停止出售“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凡个体工商户需用发票的,可根据其经营范围批准其使用相应的本行业普通发票。批准手续仍按(89)市税征字第458号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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