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二[1994]418号 1994年6月15日)
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分局、各区县税务局(税务分局)、燕山、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第五条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具体扣除标准,经请示市政府确定后另行下发。
二、《规定》第六条,“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其“特殊原因”是指固定资产由于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商财政机关确定。
三、《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关于企业集团纳税问题,按照市局京税二(1994)21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执行。
《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关于铁道部、邮电部、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的问题,按照市局京税中(1994)264号转发国家税务局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外贸企业开展易货贸易发生的盈亏,不论是顺差、逆差、本年度都不做调整,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并对其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
五、《规定》第十条第(二)、(三)款,企业主管部门向其所属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问题,其主管部门有固定经费来源的,不得再向下属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没有经费来源的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管理费,要严格其使用范围。其开支范围包括:提交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行政经费支出、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展品及样品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