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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和《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失效]

  (三)辽政发(1985)58号文件规定,没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10元。
  (四)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普调1个工资级差的离退休费。
  (五)国发(1989)83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适当提高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规定。
  (六)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10%离退休费。
  (七)国发(1992)29号文件,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1.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退休金。
  2.按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金的10%增加离退休金。
  (八)国发(1979)245号文件,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规定(包括离退休人员)。
  (九)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5元生活补贴费。
  (十)(91)财综字44号,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和标准工资,每人每月补偿6元,增加离退休费的规定。
  (十一)按国家规定1992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龄津贴后,一个工龄年每月上调0.5元,离退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三、《提租补贴细则》第七条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租用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后出现的净增支给予补贴做出了规定。现将原规定的计算公式(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住房补贴)加以完善,表述为(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家庭成员住房补贴之和)。
  四、《提租补贴细则》第七条增加如下内容:
  夫妻双方都享受建国前补贴待遇的,由参加革命工作早、待遇高的一方所在单位承担净增支的补助。
  夫妻双方同时期参加工作,享受同级别待遇的,以住房承租人为准。
  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或父母接续住用的,其租金净增支部分仍由享受待遇的干部、工人所在单位补助。
  五、《提租补贴细则》附件《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以下简称租金办法)做如下调整:
  (一)《租金办法》第八条调节租金的层次调节中,增加顶层调减的内容:平顶的楼房中,二、三、四、五层楼的平顶楼房,顶层房屋均不加不减,六层楼的顶层房屋每平方米减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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