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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税五[1994]407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加强领导,搞好贯彻实施问题《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是实行新税制以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第一部地方税收管理规章。各分局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干部学习,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并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对重点税源户和代征单位要深入到户,做好纳税和代征手续的辅导工作,确保屠宰税按期开征及时足额入库。
  二、关于纳税期限问题
  屠宰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委托代征税款单位解缴税款期限也按上款规定执行。
  对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具体办法由分局确定。
  三、关于委托代征问题
  对于集中检疫,定点屠宰的地区,经分局审核批准,可委托检疫部门或屠宰厂(点)等单位代征代缴屠宰税,凡确定为委托代征单位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按规定标准付给代征手续费,手续费支付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票证使用问题
  缴纳屠宰税的企业、单位和代征单位汇总缴纳代征税款时,应统一使用通用“税收缴款书”。对缴纳屠宰税的个人,以及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在征收屠宰税时,应统一给纳税人填开“通用完税证”。
  五、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税款所属)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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