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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
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的通知
(京银发[1994]231号 1994年7月12日)


市各银行,市政府各局(总公司),各区县经委、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人总行、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银发(1994)40号文《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企业在改变资产经营形式、重组和产权变动之前,其债权债务的界定、落实、转移、清偿等工作经贷款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经委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联合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转制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2.由于企业转制工作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市属各局(总公司)及各区县经委要加强对转制企业的管理,积极配合银行做好企业转制前后债权债务的落实工作。
  3.各有关银行要积极参与企业的转制工作,随时掌握企业债权债务落实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研究对已形成的呆帐贷款的处理办法,同时,要严格挂帐停息审批制度,以确保银行的合法权益。
  4.对于企业已发生的银行债权债务变化,各有关贷款银行要按总行文件划分的不同类别采取相应的信贷管理手段,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违法操纵,不合理分割、低价变卖、私分、隐匿、擅自转移企业财产等形式逃避债务的行为要及时提起法律诉讼,经法院裁决后,银行有权依法冻结企业往来帐户或强行扣收贷款。
  5.各家银行应于9月20日前对已实行兼并、改组、承包、租赁、合资、分立的企业和债务清偿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查,并将清查和落实结果进行认真总结,于9月31日前书面上报上级银行和市人民银行。
  6.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各家银行要切实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定期监督、检查企业贷款的使用、偿还和转移情况,每年初要将上一年检查、审核、落实转制企业对银行债务的有关情况作出总结,并填报企业改变资产经营形式、重组、产权变动前后贷款情况调查表,连同总结一起书面上报上级银行和市人民银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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