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验收移交时,要将小区管理办公用房、自行车棚(库)、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交小区管委会管理。
第四章 房产土地管理
第十五条 居住小区内的房屋,由房屋产权部门按照房管规定统一实行行政管理。由市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市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维修和收缴租金;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房屋,其管理、维修和租金收缴由单位自行负责;私人房屋按有关规定自行管修。
第十六条 居住小区内的住户必须遵守房产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房屋及其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和色调,严禁乱拆、乱建、开门开窗。不得私自转租、转兑、转借及交换房屋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 居住小区内的住户,严禁在阳台上堆放超宽、超重和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准在房屋中私自安装动力设备或从事磨损、震动和腐蚀房屋及其设施的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 居住小区内的土地不准随意挖掘或占用,严禁在小区内乱搭、乱占、乱建。施工单位因供暖、供电、上水、下水、煤气等地下管网养护或维修需要挖掘时,须经市或区主管部门批准、持批件到小区管委会登记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市政和公用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桥涵、上水、下水、供暖、煤气、供电、电讯、路灯、窨井等设施,分别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监护,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第二十条 居住小区内的庭院、绿化、景点、建筑小品及文化娱乐设施,由居住小区管委会负责管理,严禁践踏、损坏或改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居住小区内的自行车棚(库)、文化活动室等公共设施,向用户开放,实行有偿服务,由居住小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六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住小区内公厕管理、垃圾清运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楼内外环境卫生及庭院道路由居住小区管委会负责保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垃圾应日产日清,粪便应及时清掏,确保小区环境卫生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