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收、使用小区管理经费;
(五)维护小区内的社会治安,组织创建文明小区和小区达标活动;
(六)搜集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居住小区管理费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街道办事处每月向居住在小区内的每户居民收取小区管理费2元,已交管理费的居民不再交纳卫生费。
(二)建设或开发单位在居住小区竣工验收移交时,按小区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向当地居住小区管委会交纳一次性管理费,物价部门在审批商品房价格时可计入价格之中。
(三)市建委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按0.5%的比例提取资金,作为各区直接管辖的居住小区的管理补贴经费,各企业事业单位自建自管的居住小区的管理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
(四)从小区经营服务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充小区管理费用。
第九条 小区管理经费单独在银行开户,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是:
(一)小区街路、公厕清扫、保洁和管理的人工费;
(二)小区绿化日常管理,树木、花草补种和喷药除虫的人工费;
(三)小区路灯等设施维护管理的人工费;
(四)小区设立卡口,交通管理人员的人工费;
(五)小区办公经费等。
第十条 居住小区的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小区管委会在收费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居住小区管理费要坚持专款专用、合理开支、严格管理、集体决定的原则,并接受市建委、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检查、监督。
第三章 建设、验收和移交
第十一条 居住小区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按规划设计进行住宅、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确保小区使用功能完好。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建成后,由建设或开发单位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提交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书,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城建、公用、规划、区和街道办事处联合组成验收小组,按验收标准对小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居住小区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发给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通知书,建设或开发单位持通知书与区、街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解决存在的问题,直至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