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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居住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
市居住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1994]23号 1994年3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居住小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居住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居住小区管理,为居民提供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是指包括住宅及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总面积为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居民住宅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开发企业建设、其他企事业单位建设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建设的居住小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居住小区实行属地管理与专业部门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由房管、环卫、公安等单位或部门以及住户代表参加的居住小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管理。由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管的居住小区,可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由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自行管理。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负责对居住小区管理的界定、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经费

  第六条 居住小区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领导人员任主任,由房产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等单位或部门领导人员任副主任。居住小区管理委员会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安排小区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居住小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小区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居住小区的房屋、市政、绿化、环卫、治安、交通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发展多种经营,实行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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