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工作完成后,由主管部门(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负责将正式清算结果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备案。
附件:
上海市财政局企财一处关于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
工效挂钩计算1994年实现税利的调整口径
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办法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资发[94]15号《关于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鉴于去年财务会计与国际接轨及今年税制改革的实际情况,计算1994年实现税利按以下的调整口径:
一、与实现税利挂钩,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
1.1993年企业奖金已全部列入成本的,今年仍搞总挂总提办法,实现税利数额不存在调整问题。由于税制改革,企业流转税额有增有减,相应实现利润有减有增,故实现税利总额不变,不调整计算口径。
2.1993年7月1日起企业奖金才列入成本,上半年奖金仍在税后列支,因此计算1994年实现税利时,可加上1993年该企业上半年奖金提取数额。
3.1993年企业奖金全部在税后列支,没列入成本的,在计算1994年实现税利时,可加上该企业1993年奖金的提取数。
二、与实现税利挂钩,实行合挂分提办法的企业。
1993年和1994年都实行合挂分提的企业,不调整计算1994年实现税利的口径。
三、与实现利润挂钩,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
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同人均实现利润挂钩浮动是沪劳资发[94]15号文件明确的,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企业工资与实现利润挂钩的户数较少,如实行与利润挂钩的,按以下原则就户调整利润。
由于流转税制改革,有些企业流转税额减少而增加1994年实现利润的要相应调减1994年实现利润数额。相反,由于流转税制改革,有些企业流转税额增加而减少1994年实现利润的要相应调高1994年实现利润的数额。
四、计算1994年实现税利的调整口径审批权限问题。
局属企业由财税监交分局会主管局商定。市属行业集团公司,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有关委、办、市财税监交分局会主管局商定。
五、以上意见先供内外掌握,其他有关调整口径,待工资清算前再正式发文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