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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失效]

  五、实行“两个不超过”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基数,分别按上述第一条和第三条核定。
  六、加强对新建企业的工资管理
  新建企业(指1991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企业,包括企业所办独立核算“三产”企业)必须纳入工资管理轨道。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一般按行业或扶办企业的平均水平核定,即企业扶办的新建企业,按扶办企业平均水平核定;行业(集团)公司开办的新建企业,按公司所属企业的平均水平核定,以此类推。新建企业因人员构成等客观因素,可按不超过行业或扶办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10%适当核增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如超过10%的,须报送市有关部门审批。同时,对新建企业实行计划控制,即按不超过年初安排的全市平均工资增长率安排其工资增长计划。新建企业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和工资增长计划必须作为《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发放计划的依据。
  按国家规定,新建企业达产或正式营业后,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结合本市情况,企业开业初期因生产经营、人员配置有待完善,一般三年之内不实行工效挂钩。待具备条件并按分级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实行工效挂钩。已经核定了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并实行了工效挂钩的新建企业,也应按上述原则对其进行审核。确实具备条件的,可以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条件尚不具备的,则应实行上述计划控制的办法。同时,由企业主管局(或委、办)将实行工效挂钩的新建企业汇总后抄送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备案。
  七、健全工资储备金制度
  企业除了按原规定建立储备基金进行储备外,为了适当均衡部分企业工资的增长水平,对今年新增效益工资超过人均2000元的企业,实行分档提高储备率的办法,即当年新增人均效益工资超过2000元低于4000元的部分,由原不少于10%提高为不少于30%提留储备金;超过4000元的部分,提高为不少于60%提留储备金。工资储备金的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区、县属企业的工资管理
  区、县属企业的工资管理除按沪劳资发[93]13号文件确定的原则调控外(另行布置),有条件的区、县可试行弹性工资计划管理。
  九、加强清算、监察工作
  对企业年度工效挂钩清算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市劳动局制定,具体办法另行下达。企业工效挂钩采取年内预清算,次年3月底之前正式清算的办法。企业正式清算,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税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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