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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法发[1996]86号)》(发布日期:1996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1996年9月26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发布日期:1997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9日)废止(原因:被沪劳综发(97)18号替代)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本市地
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劳资发[1994]15号 1994年4月13日)


  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创造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原则上仍按《关于1993年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进完善工效挂钩等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劳资发[93]13号)执行,鉴于财税制度等改革措施的出台,结合本市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修改和补充意见:
  一、工资总额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按1993年符合政策规定的正式清算提取数(包括核定的工资基数、计划增长工资、效益工资和按市政策规定增加的工资,下同)核定。
  二、计划增长工资
  计划增长工资水平统一确定为人均增加990元。
  三、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原则上实行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同人均实现税利挂钩浮动。有条件的企业,也可采用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同人均实现利润挂钩浮动。鉴于今年财税制度改革等实际情况,效益基数的核定由市财税部门另行制定调整口径。
  四、目标效益工资
  因产品结构调整、或生产销售有增长、或效益基数高,效益难以增长的企业,在保证完成上缴财政任务,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经营目标和企业不亏损的前提下,可在5%以内提取人均目标效益工资。
  对一部分因产品结构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而亏损的企业,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减亏目标。达到减亏指标的企业,可在3%以内提取人均目标效益工资。
  目标效益工资按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审批,即市属行业集团公司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及有关委办审批;局属企业由主管局会同级财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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