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千人至2万人的控制在千分之六以内;
2万至5万人的控制在百分之四以内;
5万人以上的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凡需在全市进行系统表彰奖励的,其主办单位必须在拟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
(一)表彰奖励的名称、理由、依据;
(二)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三)拟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
(四)表彰奖励形式、奖金数额;
(五)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拟使用情况;
(六)常设奖励项目的评选周期及理由。
第八条 被确定为常设表彰奖励项目的,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的前一个月主办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送市人事局审核。
非常设项目或表彰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主办单位应及时按上述程序申报。
第九条 凡属市系统的表彰奖励,须经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主办单位方可组织实施;未获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实施
第十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综合管理。
各级人事部门要发挥管理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作用。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须由主办单位和市人事局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研究有关评选事宜;确定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关于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和表彰决定,并会同市人事局联合签发后执行。评选表彰工作的全部材料须及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经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候选名单。要把评选过程做为宣传、学习先进事迹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