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档案材料的要求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4]95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局制订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下发。现根据《办法》,对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及其他登记管理文字材料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 报送档案的范围及份数
1、开业登记,应报送 ①企业提交的开业登记文件材料正本一卷; ②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文件材料一卷(含企业申请登记表原件一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附上填写好的《企业登记管理卡片》一张。
2、变更登记,应报送 ①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正本一卷; ②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变更后的证、照复印件一份(有副本的以副本为准)。
3、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报送 ①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材料正本一卷; ②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4、属于上述范围的企业登记证、照底稿,发照后要放入报市局企业档案正本卷内文件材料末页归档。区、县局留存的企业档案,可存证、照底稿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材料整理要求和方法,详见市局印发的《办法》第三章。
三、报送档案材料及数据软盘的要求
1、区、县局初审报市局核准的和代市局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档案材料,由区、县局整理、装订成卷后,向市局移交。
2、登记材料中的证、照复印件,一律加盖复印件章。
3、移交时间:每两周上交市局档案材料一次。企业各项登记文件材料不得超过两周向市局移交。
4、区、县工商局按月用计算机软盘向市局外商处报送本月核准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数据。数据的起止日期从上月的21日起至本月的20日止。报送数据软盘不得超过当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