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本院所有公费医疗合同单位(包括大专院校、中央、市属、区属)及接收的转诊转院公费医疗病人都负有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把公费医疗管理纳入医院管理的议事日程,结合本院的管理任务,制定实施细则。
3.成立有医院主管院长参加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加强对公费医疗的领导与管理,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建立公费医疗专室或专台,实行凭证就医、现金交费、双处方和使用门诊病历(大学生除外)的就诊制度。
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医务人员了解公费医疗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及措施,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医疗原则。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控制过度消费,努力减轻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5.加强对公费医疗合同单位的监督指导,帮助享受单位搞好预防保健工作,了解和掌握各享受单位人员的健康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按时向区公医办报送经费支出统计报表。年度支出情况报表要抄报市公医办和市财政局文教处。
三、对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院包干管理的办法。
1.根据各医院上年度公费医疗经费实际支出水平,剔除不合理增长因素,增加药品、医疗收费等合理增长因素,医院包干指标一年一定。1993年对医院的包干经费标准按年人均360元计算执行(其中含市对区县财政包干数中的60元)。
2.包干人数以1992年决算报表的年末人数为准(见附表),包干经费中考虑了当年包干单位人员的自然增长因素。
对当年调出包干医院的享受单位,市将按包干时核定的人数予以核减包干经费。调出单位享受市级统一定额标准。新调入单位也要纳入医院公费医疗管理范围,经费的补助标准不执行包干核定标准,按原渠道,根据市里当年对新增、调人单位人员的补助标准由区公费医疗办公室补给医院。
3.包干医院对享受单位的医药费年人均支出(含万元以上支出部分——下同)在200元以下(符合报销规定且扣除职工个人应负担的部分——下同)应予实报实销;年人均支出在200—360元的部分给予报销的80%,另20%由享受单位负担;年人均支出超过360元以上部分,医疗单位根据包干经费的使用情况,视各享受单位的管理和医药费开支情况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见“考核奖罚办法”)。
4.对患疑难重症用费超过万元以上患者的医药费,其超万元以上部分医院负担10%,另90%由享受单位负担。如遇危重病人用费较多,享受单位负担确有困难者,由医院汇总,经区公医办审核,报市公医办、市财政局文教处审定后酌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