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包干经费的开支范围:根据国家规定的报销范围和“关于加强本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与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挂钩的原则,承担经费包干管理的医疗单位,在给享受单位报销医药费时,按以下比例支付:
(1)享受单位所需医药费在经费包干定额指标50%(含5%)以下部分,实报实销(符合报销范围者——下同);
(2)享受单位所需医药费在50%以上,不超过定额指标者,医疗单位给予报销80%,享受单位负担20%;
(3)享受单位所需医药费超过定额指标以上部分,医疗单位负担超过部分的20%,另80%由享受单位负担;
(4)因患疑难重症,当年累计用费超过万元以上的患者,其超万元以上部分,医疗单位负担10%,另90%由享受单位负担;
(5)纳入远郊区县公医办统一管理的市级单位,职工就诊所需医药费的报销比例,参照区县级享受单位的管理改革办法执行;
(6)公费医疗就诊所需医药费要与职工个人挂钩,具体挂钩比例,由区县公医办、医疗单位和享受单位商定。
三、考核奖罚及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1993年5月16日京卫公字(1993)2号《关于扩大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经费试点单位的通知》执行。考核指标,以当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下达的包干定额指标为准。
附: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医疗单位
包干管理公费医疗经费试点单位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3)2号)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区卫生局、财政局、公医办:
为了探索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经验,1992年在积水潭、宣武两所医院进行了医院包干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试点工作,一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落实我市1992年“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积水潭、宣武两所医院试点的基础上,94年在友谊、天坛、朝阳、公安等四所医院扩大试点范围。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指导原则
“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克服浪费,有效的利用卫生资源,有利于保护劳动力和促进生产的发展”。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建立和完善医院内部的约束机制,保持公费医疗经费的适度增长,探索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经验。
二、管理责任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