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享受公费
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3]2号 1994年5月18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医办,各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010号“关于
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的要求,我市于1992年7月发出了“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目前,除个别区县外,在区县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基本上实现了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对市级单位,我们在有关区公医办的共同配合下,先后在积水潭、宣武、友谊、天坛、朝阳和公安六所医院进行试点。实践证明,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做法是可行的,它是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有效途径。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市级单位视财力情况逐步推广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改革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经费包干管理的范围和原则
1.就近定点、相对集中。城区市级享受单位,确定经费包干管理的原则应在本单位的合同医疗单位,如因享受单位人员较少,包干管理确有困难者,可调至较近的市级医疗单位集中管理。
2.办公地点在郊区县的市级享受单位,因驻地分散,单独包干管理确有困难者,可纳入到区县级单位的经费包干管理范围内,由区县公医办统一管理。
3.驻地在郊区县和城乡接合部的市级单位,因就诊不便,原合同医疗单位属于跨区县指定者,有关区县公医办可将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的定额指标,拨到享受单位的合同医疗单位包干管理。
二、经费包干定额指标的确定
1.定额指标:根据上年的实际支出水平,剔除不合理的增长因素,并综合考虑合理的增长因素,确定当年经费包干定额。确定以后年度的定额指标,按上述原则一年一定。1994年的定额指标,暂定为年人均410元(含市对区县财政包干数中的60元)。远郊区县的定额指标,根据各区县的具体情况酌定。
2.包干人数:以上年决算报表的年末人数为准。由甲包干管理医疗单位调到乙包干管理医疗单位的享受单位,包干经费指标应随单位的转移按月平均计算,划转到新的接收单位(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调整包干医疗单位)。当年调出包干医院的享受单位,市将按包干时核定的人数予以核减包干经费。调出单位享受市级原统一定额标准。新增单位的经费补助标准,按原渠道根据市里当年对新增单位人员的补助标准,由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补给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