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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三款;第三条;第五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五[1994]375号 1994年6月17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关于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均按照市局京税五[1994]29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知》中第一条(二)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人所得,征免问题规定如下:
  1.直接销售给商业单位收购和集贸市场收购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特产品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2.在农业产品、农业特产品生产地、收获地销售的农业产品、农业特产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本市范围内集贸市场是商业性经营场所。因此凡在集贸市场(包括场外经营,下同)销售农业产品、农业特产品的,均应依照下列规定缴纳税款。
  (1)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特产品免征增值税;按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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