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待摊费用”科目中属于以前年度应摊未摊的滚存结余以及应由以后年度分摊的余额部分应转入延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递延资产”等科目已挂帐的需要逐年摊销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凡属于新旧会计制度接轨中挂出来的“产成品、在产品中管理费用”应随销售随摊销,体现当期损。
(2)凡属于在新旧会计制度接轨中挂在“递延资产”中的老贷款利息及汇兑损益,应按《两则》有关规处理,不得核销资本公积。
四、凡企业1993年底福利费赤字挂帐部分,可继续挂帐,用以后年度陆续提取的福利费弥补。有承受力的可列支成本,按规定纳税调整;
无承受能力的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冲销资本公积。
五、企业流动资产损失不得将资本公积冲为负数,个别损失额较大,资本公积少,资本金比重较大的特殊企业,经批准允许冲销资本金,但冲销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本金的10%,冲销后的资本金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金。含不同所有制企业成分的国有合营企业,按资本金比例冲销。
六、流动资产损失的未冲销部分,企业应制定分年度消化计划,认真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于新出现的流动资产损失及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帐。
七、企业亏损挂帐,属于计划内政策性补贴财政应补未补的,财政部门将按规定补足;属于超计划政策性补贴和经营性亏损,按《
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由企业制定补亏计划,五年内允许用税前利润弥补。
八、凡1992年没有参加国家统一进行的产成品清查和潜亏清查的企业,其处理清查损失的时间期限,按实行《两则》前后划分。
九、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和企业,或因企业关停并转等调整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应由总公司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另行研究解决。
十、建筑施工企业和城市开发企业以及参加1994年清产核资的其它市属国有企业、区县国有企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