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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为农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为农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1994]9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各级气象部门始终坚持以农业服务为重点,积极做好气象为农业服务工作,为全省农业抗灾夺丰收,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使之更好地为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发挥气象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我省是气象灾害较多的省份,小灾年年有,大灾三、五年一遇。尤其是水灾威胁很大,旱灾、雹灾、洪涝灾害时有发生。抓好防灾减灾工作,不仅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对整个经济,对人民生活,对社会稳定,都事关重要。加强气象工作,是搞好防灾减灾,实现农业布局调整和农业生产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气象科技是农业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科学合理地利用光、热、水等气候资源,加快“两高一优”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气象在农业发展,尤其是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要把气象纳入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发展的服务支撑体系,充分发挥气象科技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服务体系的建设,努力提高气象现代化水平。要加强气候资源的调查和开发利用工作,为科学合理地调整农业布局,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提供依据,促进农业的高产、高效。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为农业服务,积极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贡献。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准确、及时、周到、主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气象为农业服务。要根据当地农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积极作好气象服务建设项目的论证报批和实施工作。要配合农业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气象服务,特别要加强对防汛抗灾和对农业生产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性、灾害性天气的预报服务,要力争做到不误报。要进一步拓宽为大农业服务的领域,大力推广气象适用技术,参与科技兴农、科技扶贫工作。要努力办好农村气象服务网,进一步健全网络,丰富内容,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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