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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一)工龄折扣。工龄按承租人夫妇双方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工龄折扣5.20元。职工工龄按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有关退休年龄计算。工龄折扣计算到1994年。
  (二)现住房优惠。职工购买1994年6月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并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给予负担价10%的优惠。自1995年开始,每年减少2%,五年内全部取消。
  1994年6月1日后分配的新建住房和调整腾空的旧住房,购买时不再给予现住房优惠。
  (三)一次性付款折扣。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清住房价款的,可给予应付价款的20%的折扣。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低于应付价款的30%,在此基础上,每多付10%,给予应付价款式5%的折扣。分期付款年限,新房最长不超过10年,旧房最长不超过8年。分期付款部分。按银行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住房所处地段、层次、朝向等因素区别计价:
  (一)地段环境调剂系数:一类地区102%,二类地区100%,三类地区98%(具体地段的划分,见附件);
  (二)楼房层次调剂系数:楼房总楼层七层(含)以下的,第一、四层各为100%,二、三层各为105%,五层(含)以上依次减5%,三层(含)以上为平顶楼房顶层的再减5%;
  (三)住房朝向调剂系数:东西朝向的楼房为98%,一套住房全为背阴房间的为96%,其他均为100%。
  第十七条 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价款的计算程序:负担价扣除成新折扣和现住房优惠;抵交价扣除旧房折扣;两项之和减工龄折扣后,与各项调剂系数和一次性付款折扣连乘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使用本人和直系亲属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价款。如一次性付款资金不足时,可按规定向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一定额度的低息贷款。职工使用贷款交付的购房价款部分,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
  第十九条 购房职工和城镇居民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本市或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继续付款。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不需要住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与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进行经济结算。
  第二十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所有,产权人可以依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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