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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财政缴款书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
财政缴款书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财预[1994]16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上海市财政局将启用新版的“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和“上海市附加费缴款书(通用)”。现对使用新版缴款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一式五联,适用于由各级财政部门监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其他收入、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各项财政收入。农业税继续延用原专用缴款书。
  二、“上海市附加费缴款书(通用)”一式五联,对本市规定征收的各项附加收入或各项费单独缴款入库时的缴款凭证(不包括教育费附加收入)。
  三、各级财政部门发生的退库业务,目前暂使用市税务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还书”。
  四、使用新版上海市财政缴款书缴款入库时,应在缴款书的标题处及税种标识处填明预算收入类级科目名称。其他填写要求,参见上海市税务局印发的《税收票证填写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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