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总额,以乡或村为单位,以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村提留总额占当年农民负担的60%--70%,乡统筹费占总额的30%--40%。
第六条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公积金50%,公益金20%,管理费30%,分别按
《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
严禁用村提留请客送礼、公费旅游等;严格控制村干部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人数、标准。
第七条 乡统筹费用于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其比例由乡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严禁移作他用。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一般占乡统筹费的60%,主要用于民办教师工资的民助部分和中、小学校危房维修,以逐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八条 每个农村劳动和每年承担15个至20个工日的劳动积累工和5个至10个农村义务工,两项合计不超过25个标准工。确因抢险救灾和特殊建设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年际间调剂,适当增加或减少当年标准。
第九条 在定项限额内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是农民对集体应尽的义务,必须按合同的约定的方式在当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条 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审定的预算方案,本年度内不得追加。
第十一条 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于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在不超过限额的前提下,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提出下年度乡统筹费总额,项目及其比例的预算方案,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审定的预算方案,本年度内不得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