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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社会保险
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1994]27号 1994年6月15日)


  根据沪民优[1993]47号文的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按上一年本市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据统计,1993年本市国有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482元,新标准从1994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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