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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本市清产核资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企业要单独列账反映,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审核认定,按照财政部、原国务院经贸部《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92]财工字第213号)的规定,对这部分潜亏,从1993年起,其所占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三年内银行不加收利息。
  按上述规定,企业仍无法自行消化的潜亏,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先冲销盈余公积金后冲销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实收资本。
  四、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交通生产企业1991年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企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审核批准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国务院经贸部《关于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账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银传[1992]26号)规定,银行作挂账停息处理。
  五、对清理出来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的净损失(包括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无法自行消化的潜亏和产成品资金损失),企业应写出详实的书面报告,逐项附表说明报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冲销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凡需冲销实收资本的市属企业应由同级财政部门转报市财政局批准;区、县企业转报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准。
  对企业经营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新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
   六、企业清出的各项有问题应收账款,在分类排队和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对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账款;对超过三年以上,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按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3]101号文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列作坏账损失,并按新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对这部分应收账款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应设备查簿登记,并继续行使追索权。
  按上述规定企业无法自行消化的,企业可按本文第五条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金的程序进行冲减。
  七、部分企业在去年财务制度接轨时,对原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未按规定调整的,或按规定调整后仍有赤字,转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借方,且1994年3月底“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仍为借方余额的,企业可按本文第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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