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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
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工[1994]481号 1994年4月15日)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主管局(总公司、办),及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有亏损产品的盈利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产品政策性亏损补贴,并入利润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剔除计算,照章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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