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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
(1994年4月29日 京国资经[1994]68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各股份公司: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已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国资企发(1994)12号文件规定,认真检查本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情况,发现不规范的情况应立即纠正,上市公司将本次检查情况于5月10日前书面报我局(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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