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计算的标价及主要材料用量;
(三)工程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工程工期及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组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预算书加盖《山东省预算员专用章》。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应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评标小组主持进行。
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单位提名,报招标办公室审批。评标小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一般为7人至13人的单数为宜,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标底编制单位等组成。
评标小组成员除招标单位的行政领导参加外,其他人员应有与工程技术规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组成。
投标单位应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实行集体评定方式。由评标小组当众宣布
评标定标办法,开启投标书,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未密封及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及《山东省预算员专用章》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编制标书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及未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施工;以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企业信誉高等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