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单位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报招标办公室审批。
(五)向确定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六)成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工程量和技术标准、质量等级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时间要求等;
(二)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特殊工程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四)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五)招标活动日程安排;
(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并在投标书报送截止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发出10日内组织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建设银行、招标代理机构、咨询、监理等单位编制,并按标底价格的1.5‰ 交纳代编费。
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投标单位委托预算的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工程标底应根据设计图纸和国家及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取费标准、地区材料预算价格进行编制。同时应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力求与市场实际变化相吻合。
第十九条 标底须经招标办公室审定后方可有效。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开标前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