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区县招标办公室业务上受市招标办公室指导。
  第七条 施工招标,凡建筑面积总计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或跨度在18米(含18米)以上或建安工作量总计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和市级综合开发项目由市招标力、公室办理;上述额度以下的项目由区县招标办公室力、理。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的招标,由市招标办公室组织办理或委托区县招标办公室办理。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是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也可接受委托,组织招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已经办妥,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三)有保证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可实行项目的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 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单独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不适宜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可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程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