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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1994年5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建设工期,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除省条例规定可不实行招标投标和由投资者自行决定的外,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指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
  (一)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施工;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
  (三)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五条 凡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施工、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的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力、公室)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服务;
  (二)审查招标单位资格及招标项目条件,发布招标信息;
  (三)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和投标单位;
  (四)监督和指导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确认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监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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