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计算机室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打照、发照、收费。
7、经办人于执照签发之日超七个工作日内归档。
8、经办人于执照签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档案报送要求》将变更材料装订好报送市局。
三、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跨区县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登记程序
1、企业向总公司所在地区县工商局申请增设分支(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工商局审查合格后,于四个工作日内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审批表”(下称 “审批表”)签署同意增设分支(办事)机构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负责向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表格。
2、企业持“审批表”和总公司申请增设分支(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材料一套及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材料二套(含执照副本)到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区县工商局申请开业登记,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区县工商局于四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的材料报市局审批。
3、市局于四个工作日内核准或核驳,核准的将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材料及企业变更材料分别返还业分支(办事)机构和总公司所在地工商局。总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应将增设分支(办事)机构的情况记录在。
4、区县工商同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市局核准的登记材料取回打照、发照、收费。
5、区县工商局经办人于执照签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归档。
6、区县工商局于执照签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档案报送要求》,将变更登记及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材料装订好报市局。
四、外商投资企业跨区县迁移住所的变更登记程序
1、企业向新住所所在区县工商局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二套。
2、新住所工商局审查合格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原住所所在区县工商局开出“外商投资企业迁址商洽函”及“回执”(式样附后)。
3、原住所工商局接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回执”上签署是否同意企业迁出的意见,如同意迁出,将“回执”连同原始档案一套以挂号邮寄方式(或委派登记人员)送达新住所所在区县工商局。企业原住所工商局将“企业迁址商洽函”归档,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作出相应处理。
4、新住所工商局接到“回执”及原始档案后,经确认无问题后,再履行《由区县工商局直接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如接到原住所工商局不同意企业证出的“回执”,则负责将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含执照正副本)退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