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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区县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初审范围和权限的通知》的操作程序的通知[失效]

  (二)变更登记:
  1、企业向所在区县工商局外资科(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二套。
  2、经办人审查合格,即予以受理,于二个工作日内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审批单》“经办人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填写执照变更内容文稿,并将材料报科(组)长审查。
  3、科(组)长于二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一套材料报市局核批。
  4、市局于八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核批,并将变更材料返还区县工商局。
  5、区县工商局对市局已核批变更的企业,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取回变更登记材料打照、发照、收费。
  6、区县工商局经办人于执照签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归档。
  7、区县工商局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档案报送要求》将变更材料装订好报市局。
  (三)注销登记 
  1、企业向所在区县工商局外资科(组)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二套。
  2、经办人审查合格,即予以受理,于二个工作日内在《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审批单》“经办人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填写好《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证明》,将材料一并报科(组)长审查。
  3、科(组)长于二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材料一套报市局核批。
  4、市局于八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登记核批,并将注销登记材料连同盖有市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专用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证明》一并返还区县工商局。
  5、区县工商局应于市局核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取回注销登记材料,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证明》并收取企业注销公告费。
  6、区县工商局经办人于《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证明》签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归档。
  7、区县工商局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档案报送办法》的要求将注销登记材料装订好报市局。
  二、由区县工商局直接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 凡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区县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初审范围和权限的通知》的要求,可由区县工商局直接核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程序如下:
  1、企业向所在区县工商局外资科(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二套。
  2、经办人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于二个工作日内填写变更登记审批单和执照变更文稿,并将材料报科(组)长审查。
  3、科(组)长于二个工作日内在“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工商局主管局长审批。
  4、局长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准或核驳,并即时将材料返还经办人。
  5、经办人于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变更登记台帐,将变更材料转计算机室打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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