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区县工商局外商
投资企业初审范围和权限的通知》的操作程序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4]94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区县工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范围和权限的进一步调整和扩大,为保证委托初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区县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初审范围和权限的通知》精神,对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做了部分调整和补充,现将有关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操作规范》认真贯彻执行。
一、区县工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程序 凡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区县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初审范围和权限的通知》的要求,应由区县工商局负责登记初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审批机关批准后30 天内向所在区县工商局外资科(组)申请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如下:
(一)开业登记:
1、企业向所在区县工商局外资科(组)申请开业登记并提交有关登记材料二套。
2、经办人审查合格,予以受理,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简称“申请表”)“经办人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填写执照内容文稿,连同材料一并报科(组)长审查。科(组)长于二个工作日内也在“经办人意见” 一栏中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主管局长审批。
3、主管局长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在“申请表”中“科处长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
4、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区县工商局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将3份“申请表”,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文稿,名称登记申请表和有关专项审批文件各一份报市局核批。
5、市工商局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核批或核驳,并将材料全部返还区县工商局。
6、区县工商局对市局已核批的企业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取回材料,打照、发照、收费。
7、区县工商局经办人应于执照签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归档。
8、区县工商局应于执照签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区县工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及有关材料的要求》(简称《档案报送要求》)将开业登记材料装订好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