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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
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23号 1994年5月21日)

  一、对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
  二、对于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下例公式计算:
  1.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三峡基金额×增值税适用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2.免征教育费附加金额=三峡基金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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