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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四、收缴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实行分级管理,其中80%留区(县)水土保持部门使用,20%上交市水土保持部门。
  水土保持收费可连续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于水土保持,禁止任何部门截留或挪用。
  五、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养护;水土保持乔、灌、草的种植与补植。
  2.水土保持查勘、规划和设计。
  3.水土流失监督监测仪器、交通工具的购置、维修。
  4.水土保持宣传、培训和教育。
  5.水土保持科学研究。
  6.水土保持监测监督人员在执法期间的差旅补助及有功人员的奖励。
  该项收入的80%以上部分要用于1、2条,其余20%以下部分用于第3—6条。
  六、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情况计收,对水土保持生物设施(林草覆被率在50%以上)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2元。对塘坝、护坝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可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
  (二)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按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1.0元防治费。
  2.采矿、烧制砖瓦、石灰、水泥等弃土弃渣量按其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防治费,见下表,或对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3.0元的防治费。
  从事流动性露天开矿。上表未包含者,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5%征收防治费。
  七、各生产建设单位要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无故拒交者、按照《水土保持法》、《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办法由北京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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