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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经济民警统一训练费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经济
民警统一训练费的复函
(沪财综[1994]第56号、沪价费[1994]第147号)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92)沪公(计装)发187号《关于收取经济民警训练管理费的报告》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经济民警队伍的建设,提高经济民警的素质,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公安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关于经济民警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86]公发1号),并参照兄弟省(市)有关做法,同意对建立经济民警的单位收取统一训练费,收费标准为按经济民警编制内的实有人数每人每月8元。
  经济民警统一训练费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实行,专款专用于全市性的经济民警培训教育、训练比赛、组织交流等所需的费用。对统一付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酌情减免。
  请有关收费单位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并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费单位须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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