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和售表收入结余的处理及缴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转发
财政部关于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和售表
收入结余的处理及缴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 京财预(1994)17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94)财预字2号《关于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和售表收入结余的处理及缴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承销机构在上缴应留地方的售表收入时,填开“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填“北京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市级”,收款国库填“33西长安街支行”,预算科目填写“往来款项(股票售表收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