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财政原先安排的外贸出口周转金、基地建设资金和简易建筑费,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委共同商量,选准项目,把有限资金用到刀刃上。
七、全省外经贸行政管理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地市州县(市)外经贸企业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及“三资”企业,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类企业经营活动的督促、检查,并按统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编制各类报表,省外经贸委对全省外经贸业务情况要按月通报。
八、金融部门要为我省外向型经济突破性超常规发展,积极筹措资金,要做到出口规模与贷款规模同步增长。对各级外经贸企业的历史超亏挂账,要按正常利息计息,年终一次结算。继续实行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的政策。
九、切实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方便工作,要进一步简化退税手续,提高退税速度,做到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退税。
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2]11号和国外办字[1993]23号文件,尽快落实下放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凡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机电企业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在本企业范围内,自行审批本企业人员临时出国事项;未达到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机电企业在500万美元)的外经贸企业的临时出国事项,下放至省外经贸委审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十一、加强各级对外经贸机构建设。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各地要保持一个精干的外经贸机构,并给予一定的行政编制。具体方案由省外经贸委报省编委另行下文确定。
十二、实行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奖励政策,健全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引进外资、出口创汇和培植货源的有功人员以及出口成绩突出的外贸公司和地方,要从政治待遇和经济上给予鼓励和奖励,并相应建立奖励基金,具体办法由省外经贸委另行上报审批。
十三、外贸体制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要转换职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外经贸工作,切实加强对外经贸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外贸部门,大力支持外贸出口,为出口创汇创造宽松环境,把我省的对外经贸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