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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加快对外经贸发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
贸易体制改革加快对外经贸发展的决定
(鄂政发[1994]3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省六次党代会精神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我省外向型经济要超常规发展,实现“双超”“四突破”的要求,切实解决我省对外经贸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深化我省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加快对外经贸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授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地、市、州、县(市)外经贸委(局)代表国家对本级外经贸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管理职能,加强外经贸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而推进外经贸企业进行深层次改革。
  二、认真做好外经贸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凡具备条件的外经贸企业要逐步改变为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省体改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外经贸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工作。各地、市州、县(市)外经贸企业若条件不成熟,可不急于搞股份制试点。但可参股,也可搞跨行业、跨地区的联合、联营。允许资不抵债的外经贸企业依法实行拍卖、兼并、破产。 
  三、逐步在国有大中型外经贸企业设立监事会,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稽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企业决策失误。监事会不干预外经贸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四、从1994年起,对外经贸企业征收所得税。对外经贸企业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年底由省财税部门全部返还省外经贸委,用以建立外贸发展基金。对外经贸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消化亏损和扩大出口规模。各地市州亦应按此办法办理。同时,对地市州县外经贸企业实现的利润,仍按鄂政发[1993]115号文执行。
  五、要积极争取国家进出口信贷银行在我省设立办事处,争取兴办为进出口服务的财务公司,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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