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地区无偿献血暂行办法
(1994年3月29日)
为了提高血液质量,发展合肥地区无偿献血事业,推动合肥地区“三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采血、统一供血”的工作,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无偿献血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1.凡持有合肥地区身份证、户口证的适龄、健康公民都有义务自愿无偿献血。
2.合肥地区(含省属、部属等驻肥单位)的机关、单位,每年度按职工人数的3%组织无偿献血。
3.在肥部队、各大专院校的人员,居住合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每人应参加无偿献血一次,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者,参加无偿献血两次。
二、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组织与实施
1.无偿献血在合肥市献血办公室领导下,由各级红十字会宣传、发动。
2.各级红十字会定期将无偿献血人员的名单报合肥市献血办公室,由献血办统一组织安排计划。
3.合肥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是无偿献血具体实施单位,根据献血办提供的名单,在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协助下,负责体检、采血、核查工作。
三、无偿献血者的待遇
1.凡经体检合格的献血者,由合肥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发给国家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纪念章和《无偿献血证》
2.凡无偿献血者献血后,按照国家卫生部《自愿无偿献血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该同志全休公假三天(含献血当天),休假期间工资、奖金和一切福利待遇不变。
3.凡持有合肥红十字会中心血站发给的《无偿献血证》的公民,自无偿献血之日起五年内,若本人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待遇,而伤病需要用血时,可按三倍的血液偿还;五年后,按等量偿还。其直系亲属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待遇的,在伤病需要用血时,可按等量血液偿还。返还血液凭用血发票,医院及所在单位证明,《无偿献血证》及个人身份证到合肥红十字会中心血站报销,价格按是年省物价局公布的价格偿还。
4.对违反国家一些规定(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等)、非指征用血、违法致伤以及非无偿献血者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免费用血待遇。
四、无偿献血的经费管理
1.无偿献血收入在血站单列项目,专款专用。
2.其中收入的60%作为无偿献血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偿还无偿献血者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的费用,另外的40%作为宣传、组织等开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