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地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兰房字[1994]38号 1994年4月4日)
一、为了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
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将竣工前的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进行预售和竣工后销售的经营行为。
三、凡进入市场进行销售(预售)的商品房,事先必须到兰州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商品房登记,领取《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四、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各种手续齐备,并已明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2.完成项目建设总投资不低于20%(不含土地出让金)或已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
3.已建立商品房售后管理维修公约。
五、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
1.《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
2.计划部门下达的商品房建设计划;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和土地出让合同;
4.建筑许可证;
5.商品房规划设计方案、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分层、分户平面图(包括商品房结构、用途、数量、面积、成本、销售价格和交付日期),小区绿化、治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方案;
6.工程承包合同书和委托质检合同。
六、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程序:
1.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预售)商品房以前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申报登记;
2.房地产交易所验证、审核;
3.领取《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七、商品房销售(预售)价格遵循按质论价的原则,按照市场供求规律由双方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