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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1.第三产业具体范围第3项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四类咨询业的减免税,应持有省级以上财政、税务、审计、司法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同时又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方可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2.第4项和第5项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旅游业、仓储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范围,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明确的范围掌握。
  对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暂按以下范围掌握:
  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兴办的各种公共服务事业,包括公共交通、自来水、热水、电、冷热气、可燃性气体等的供应。
  商业,是指批发商业和零售商业,包括商品收购、调运、储存、销售的业务。
  物资业,是指为加强地区协作和为生产、用货单位提供相应物资的业务。
  对外贸易业,是指经国家批准从事进出口贸易,对国内外物资、商品进行交易的业务。
  居民服务业,是指为居民提供各种服务性的业务,主要包括旅店、饮食、沐浴、理发、洗染、照相、修理修配、托幼托老、养育养老、婚姻介绍、医疗医治、殡葬服务以及提供与居民生活相关服务的业务。
  3.第6项是指按本款第3、4、5项明确的经营项目之一,并且其主业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经营收入的30%(含)。
  三、《通知》一条第(五)款所称"净收入"是指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技术转让,及其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收入减去为该技术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四、《通知》一条第(七)款所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按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有关规定认定的企业。其所安置的待业人员除原规定的城镇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外,增加了本条款第3项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
  五、《通知》一条第(八)款第4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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