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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其主业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经营收入的30%(含)”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268号 1994年4月27日)


  根据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为了有利于新旧税制衔接和过渡,《通知》中涉及新旧税制衔接,需要请示市政府确定的有关政策规定问题,以及原已批准减免税尚未到期的企业政策衔接问题,市局已明文请示市政府,俟市政府明确后按市政府明确的意见贯彻执行。对1994年以来新办并能够享受《通知》中有关减免税条款的企业以及其他可以办理的减免税事项,应按《通知》中有关条款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一、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按规定已认定但尚未办理减免税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先按《通知》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市政府及中央明确有关衔接政策规定后,再按明确的政策规定调整。
  二、《通知》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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