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代理业务培训由市工商局组织实施。培训分为代理资格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代理资格培训一般每年举办两次。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代理资格业务培训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一定企业登记业务知识,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包括筹办组织)推荐参训。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备企业登记代理业务能力和允许从事代理活动的证明,由市工商局颁发。
第十四条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对《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持证人代理申办登记情况实行记录和每年一次验证制度。对业务素质差、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半年内代理材料受理率低于50%,一年内低于70%的,市工商局有权收回其《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歇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应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企业登记必须由委托人签具委托代理书,双方签订代理合同。
第十七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中从事代理活动的人员在接洽和承办代理业务时,应出示《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合同的主要事项为: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2.代理事项和要求;3.履约期限;4.代理费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5.违约责任;6.其它条款。
第十九条 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申办的企业登记,除备齐申请企业登记的规定文件外,同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书,并在规范的栏目格式内由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签字,代理机构盖章。
第二十条 代理合同履行后,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可依照合同取得代理费。代理费金额由合同双方依照市物价局公布的指导标准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必须记载和保留工作记录。该记录包括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