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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管理办法

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管理办法
(深工商[1994]119号 1994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障代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登记代理活动,是指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受设立公司的全体股东或企业筹建机构委托开展企业登记咨询,代理制作与企业登记相关的文件,代办企业登记及其它与企业登记相关事宜,获取代理费的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全市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对企业登记代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应遵循合法、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

  第五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有偿服务活动的单位。包括专门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机构和兼营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企业登记代理专门机构的名称核定为“深圳市××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第八条 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代理专门机构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企业登记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五人以上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2.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其中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套电脑、复印和打字设备。
  第九条 申请兼营企业登记代理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单位必须是咨询服务性行业的法人企业;2.二人以上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从事企业登记代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企业登记代理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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